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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时间:2012-08-30   来源:河南省南水北调网   浏览量:

《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
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正式颁布实施

    为了做好我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维护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我省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实际,在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以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名义颁布实施(豫调〔2012〕5号)。《暂行办法》的印发为我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征迁安置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暂行办法》明确,配套征迁安置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省辖市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办)为我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建管局)为项目法人。
    《暂行办法》规定,征迁安置实施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以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征迁安置实施规划由省南水北调建管局会同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初步设计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经设计单位分析论证后纳入征迁安置实施规划。征迁安置工作包括征迁群众搬迁安置、单位迁建处理、工业企业迁建处理、专项工程恢复改建处理、永久用地征收以及临时用地征用、复垦、退还等。征迁安置实施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配套工程建设用地包括永久用地、临时用地和迁建用地。永久用地由县级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填写用地申请表,经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审核签章后,在工程用地前按有关规定提交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报件,按审批程序组卷报批。临时用地由县级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填写用地申请表,经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审核签章后,在工程用地前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用地手续。永久用地、迁建用地由县级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临时用地根据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和批准的实施规划,由县级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组织移交、签证。
    《暂行办法》要求,配套征迁实施管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与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迁安置工作责任书》,省辖市人民政府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迁安置工作责任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征迁安置工作责任书和批准的实施规划,省南水北调建管局与有关省辖市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订征迁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协议,省辖市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与有关县级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订征迁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协议。
    《暂行办法》明确,配套工程征迁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省南水北调建管局负责全省配套工程征迁资金管理。征迁资金实行省、市、县(区)三级核算,县(区)为基础核算单位,乡(镇)、村为报账单位的管理体制。
    《暂行办法》要求,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迁安置工作的督导。市、县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各级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迁建单位有义务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法对征迁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监察和监督。市、县政府应对征迁政策、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等进行广泛宣传;对被占压实物的调查、补偿、资金兑付等情况,以行政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暂行办法》是我省开展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迁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将对配套工程征迁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环境与移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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