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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民政厅认真部署有关工作 切实维护移民利益
时间:2009-08-27   来源:河南省南水北调网   浏览量:

省教育厅、民政厅

认真部署有关工作  切实维护移民利益

为有效解决库区移民迁安后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省教育厅、民政厅认真把握阶段性工作特点,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认真研究问题,扎实部署工作,切实维护库区移民的切身利益,确保库区移民“搬得出,稳得住”。

省教育厅:

一、扎实安排学生入学

移民地迁出的小学生到移民点学校或周边现有学校就读,初中阶段学校学生直接转到安置地初中学校就读,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解决教材版本不一致的问题。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要转到安置地相应高中就读,属于省、市示范性高中学生的,要安排到对应的省、市示范性高中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原学校就读直至毕业。确实需要转学的,由迁移双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转学手续。学生的学籍由安置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集中到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外省转入的学生到省教育厅办理)。

移民点新建学校的教学仪器、图书、远程教育、体育设施等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由安置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备,要尽快达到相应的配备标准,所需经费由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安置县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解决。

二、妥善安置迁出教师

(一)移民地迁出教师原则上由安置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其安排在移民点学校任教,安置县要对迁入教师的工作和生活进行妥善安排。随迁教师不能满足移民点学校教学需要的,由安置县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为学校配齐教师,确保正常教学需要。

(二)移民地迁出教师的工作调动手续和工资关系由迁出县和安置县人事、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移民地迁出教师的编制经相关县(市)编制部门核实后,报省编办及时给予调整。移民安置工作结束后,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安置地中小学在校生人数,统一核定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三)移民地迁出教师从被安置到迁入学校任教当年起,由移民安置地负责其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即,试点移民地迁出教师从今年起、第一批移民地迁出教师从2010年起、第二批移民地迁出教师从2011年起,由安置地受理其教师职务评审。安置地对符合职务评审条件的迁入教师在职务评审中要给予倾斜。

(四)迁入教师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由安置地妥善办理,确保迁入教师的切身利益不受影响。

三、切实保障有关经费

一是移民学校建设经费保障。移民子女中的初中、高中学生直接到安置县现有初中、高中学校对等入学,原则上不新建学校。移民村凡需要新建小学的,要按照移民相关政策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关要求设计建设,所需资金除移民学校建设资金外,缺口部分由移民安置县列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优先安排。移民村或周边现有学校基本能够满足要求,不需要新建小学的,对现有小学本着“缺啥补啥”的指导思想,进行规划建设和加固改造。

二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由迁出县与安置县对迁出(入)的初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生)人数进行衔接核实后,按迁出学生数和有关经费标准从迁出县划转至安置县(市、区),并尽快落实到移民学校和学生。

三是教师工资、福利等保障。安置县迁入教师工资关系理顺后,迁入教师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教师个人应享受的各项津贴、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由省财政厅从迁出县足额划出,补助给安置县,用于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发放。

省民政厅:

一是认真做好库区移民优待抚恤、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和延续工作。有关省辖市民政部门要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做好库区移民中优抚对象、五保对象、孤老、孤儿、残疾人等各项优抚、优待、救助政策的对接工作,在移民外迁安置的当年,各项政策由库区政府落实,次年由安置区政府落实。要及时办理抚恤补助、优待关系的转接手续,做好档案材料的交接工作,确保各项优待抚恤和社会救助政策在移民外迁安置过程中不间断,不漏1户、不漏1人。

二是扎实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有关省辖市要结合库区移民的实际情况,对库区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适当扩大救助覆盖面,使库区移民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

三是积极做好库区移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依照《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安置区民政部门要制订库区移民的士兵退役安置工作预案,把库区移民中的退役士兵纳入安置区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中的退役士兵能够依照政策规定,接受好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得到妥善安置。

四是切实做好涉及库区移民行政区划变更的相关工作。深入库区移民迁安地,搞好调查研究,依照政策法规,积极稳妥地做好行政区划变更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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